澳洲境内820/801配偶常见问题探讨
- Ethan Xie

- Feb 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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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签的核心要求:
澳洲境内的820/801配偶签证是获取澳洲PR最直接的签证类别,没有之一。它的下签的法律要求总结起来大致就是一句话:“除了某些特殊情况外,有符合条件的澳洲配偶/伴侣,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担保” 。不牵扯个人技术,英语水平,学历年龄等,甚至根据澳洲联邦法院的案例法:对于两人关系中,是否有真爱,不是签证官批签的考量因素。

签证官审核的考量点:
但法律总归是法律,是严谨的。根据移民法,签证官对于满足条件的申请才会批准签证,但凡其中一项不满足,即拒签。那他们是怎样考量和审核呢?他们需要审查申请人的情况是否符合上文的那句话。具体到那句话的主谓宾定状补的每个字背后代表的法律要求。例如,什么是“符合条件”,所谓的“条件”都有什么,“澳洲配偶”的定义是什么?“伴侣”的定义是什么?申请人和担保人怎样才算符合“配偶/伴侣”的定义么?那又怎样算是“提供担保”?“某些特殊情况”又指那些?为什么出现特殊情况,就不再需要担保了?怎样才算是符合“特殊情况”?需要怎样的证据才能证明符合“特殊情况”?
DIY申请的风险:
和其他签证一样,移民局网站上都会列出递交配偶签证所需的大致材料清单,不少申请人都会据此选择自助申请。但请注意,澳洲任何的签证,批签的根本是满足下签的法律条款,而不是满足材料清单。申请人是否理解自己所提供的材料,是否可以完美回答签证官疑惑和上述的各个法律考量点呢?是否会因为误解法律条款,提供的材料、信息导致了下签延误或者拒签的结果?目前配偶签的申请费用已涨到了9千多澳币,如果因为自身失误导致拒签,不但损失了高额签证费,更会因为有法律障碍(legislative bar)随拒签产生,从而限制未来的签证选择。所以这类PR签证,建议还是找专业人士来协助,降低风险。说到底,配偶签审核更多的结合的是澳洲family law,而不是看(所宣称的)的真爱程度。
申请的时间节点与Schedule 3的触发:
配偶签是TR和PR的结合,分2个阶段,审核时间目前大致共会经历3年左右的时间。在处理这类签证中,个人认为,最重要的是对于时间节点的把握。配偶审核的核心,归根结底,是移民局对两个人关系真实性的详细考量,而时间,则是考量一段关系的最重要的尺度之一。并且,时间节奏也对于整个签证审理过程,有各种重大影响。
第一种影响,是如果申请准备的太晚,特别是现持有的签证已经临近过期,必须额外注意签证到期日并做提早做妥善安排,不然等手上没有了实质签证,审核时就会触发schedule 3,麻烦就大了。现实中,大部分的配偶签证申请人,都是持有学生签,旅游签,whv等临时签证,来到澳洲,期间结识了澳洲爱人,因为两人的关系,决定长期的生活在澳洲。这类姻缘,当然是受到所有人祝福和移民法保护的。但是,也不排除别有用心的人,在绝望之际,希望利用配偶签证的便利,来规避某些风险和获取澳洲的永久居住权。所以为了保护移民法的正直性,境内820配偶签证规定了针对没有实质签证的申请人,需要满足额外的严苛的schedule 3 的要求。这个严苛的sch 3要求,也见于其他某些签证,但对于境内配偶签的影响,是巨大的。因为无实签的申请者很难满足sch 3的要求,继而导致签被拒签和家庭破裂。
没有实质签证的常见情况:
第一,签证到期没有申请新签证也没有离开澳洲,俗称黑了。第二,递交了申请,但新签证还未批,过桥签证生效了。第三,新签证被拒签,做了ART上诉申请,过桥签证生效或者是ART也失败了,继续在申请司法复核流程,过桥签证持续有效中。第四,因违反签证条款,持有签证被取消,申请了ART/司法复核,持有过桥,或者没有申请上诉,选择黑着的情况。这几类,都是无实质签证的情况,在这些阶段去递交820签证,一定触发sch 3的额外要求。
所以,要避开,配偶签证是一定要在申请人持有实质签证时间段递交,晚一分钟都不行。或者,要么等之前申请的签证下签或者上诉成功重新拿到实签后,才可以递交配偶签,早一分钟都不行。
正因为这个sch 3要求,配偶签的递交时间安排是需要精细考虑的。常见情况,是很多申请人需要时间去回国办理自己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,或者去申请澳洲结婚证/同居证,另外,整理材料和填表递交申请也需要时间。如果是等到自己签证过期前的最后时刻才处理配偶签证的递交,是不现实的。拿着过桥签的人,只有等拿到新签,才可以递交配偶签。申请人提早做好详细的时间安排,或接洽专业人士来安排计划,是很关键的。
保住目前的签证,直到过桥A生效:
第二种影响是,是配偶签证交的太早了,但目前持有的没有过期的签证会影响到申请者的各种权益。最常见的例子是学生签证的持有人,在其学生签证还有1年或2年到期时,或者whver,在whv还有几个月才到期时,就递交了境内配偶签。申请人同时会自动获得一个没有工作时间限制的过桥签证A。但这个过桥A目前还没生效,它会在持有签证过期后和820签证下签前的这个时间段生效。但是请记住,在持有签证到期之前,申请人仍需要继续准守目前签证的各种conditions,例如学签要求的学业的要求,打工的限制, whv要求的单一雇主工作不超过6个月等限制。如果不准守,例如不去上课,不交学费,超时打工,whver不换雇主等行为,都会导致申请人的签证被取消。一旦签证被取消,根据过桥签证的法规,那配偶签所附送的过桥A也会被剥夺。申请人会立即成为非法黑民的状态,随时有可能被拘留,就算再去申请过桥签证,根据法规,只可能获批过桥E签证。 过桥E签证只能保证申请人不被拘留,但无法申请出境旅游或探亲的过桥B,并且,过桥E无法自动获得工作权限。就算申请人以经济困难为由,去额外申请带工作权限的过桥E,也大概率被拒。因为配偶签证的基础是有澳洲爱人的“担保”,而“担保“的法律意涵是,他得尽力满足你的衣食住行等相关的经济需要,故而你没有申请工作权限的理由,但凡你申请了,你们关系真实性就会被质疑。所以,递交了配偶签的学生们和whver,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摒弃持有的签证对你的各种限制,你需要耐心的等待你的这个签证到期后,过桥A签证开始生效时,才可以享受无限制工作的便利。
Schedule 3的法律意涵详解:
境内配偶签中,严苛的sch 3 要求到底是什么呢?它是对没有实质签证的境内申请人所附加的额外要求,无论是黑了,还是持有已经生效的过桥ABCDE,都属于没有实签,都会触发sch3。 具体有3条要求,需要同时满足,原文翻译翻译的大致意思是,条款3001:要求配偶签证,最晚是在申请人上一个签证过期/终结的28天内递交的。 条款3003对现在的人基本不适用了,可以算都能满足。条款3004:申请人现在没有实质签证的原因,是发生了超出你控制的意外,导致你没能按时交新的其他签证。而且签证官现在觉得给你批配偶签,是他觉得(不是你觉得)有特别让人信服的原因,即不给你批签证是在情理上说不过去的情况。而且你之前表现很好,没有违反签证条款,并且他预估你(不是你承诺)未来会继续表现良好,而且会盘算着假如你当时在签证没过期的情况下,就递交了配偶签,是可以满足配偶签的其他条件而顺利下签的,并且你之前的签证没有no further stay 等限制条件。上述的这么些条条框框每一句话,只要有其中一点不满足,签证官就会拒签你的配偶签,且这些要求中,很多项是签证官的主观的认知,而非客观因素,所以不是靠提供客观材料就能证明的,而是只能祈祷签证官会做出偏向你的决定。如果非要举个例子来说明可以满足sch 3的要求的极端情况,大致就是一个持有旅游签的表现良好的申请人,在签证到期的最后几天,和配偶开车去找他们的移民顾问送申请材料,在路上不小心遇到了车祸,两人昏迷被送医,旅游签证过期后才醒来,申请人忍着伤痛,在其旅游签过期的28天内递交了配偶签证。也许也就这样的特殊情况,才可能大致有可能感动签证官,认为申请人满足了sch 3 的要求。
致命的3004:
这个sch 3 包含了1个时间节点: 28天。不少人认为只要在签证过期28天递交配偶签就行,这是不够的,因为还需要满足最致命的3004,如上所述,3004每一句的要求,牵涉的大多是签证官主观判断,他们必须满意你符合了这些条条框框。除非有上述例子的情况,无实质签证的人,几乎不可能让签证官满意其符合3004这条。
在大多数的实际情况下,无实质签证的申请人办理配偶签证,情况无非是等签或上诉期间,持有生效的过桥签,或者是黑了的情况,导致这些情况的,都不可能属于“发生了超出你控制的意外”,所以这样所递交的配偶签证,是基本没有机会满足sch 3的要求,一定会被拒签的。关于如何处理sch3,字数限制,下篇再论。
Schedule 3的豁免和成功理由举例:
对应于被sch3所卡的申请人,只有寄希望于申请sch 3的豁免,即请求签证官在审理你的配偶签时候,考虑到你和家人的特殊的“令人信服和令人同情的”各类原因,不用sch3 的那些条条框框来卡你的配偶签证的审理。这种豁免,是需要我等专业人士帮你递交一份专业的submission,来充分阐述你的特殊情况,请求签证官对你网开一面,不要计较之前的过失,给你批签证。
而申请的豁免的理由,是必须让签证官感到“令人信服和令人同情的”。一般常见的理由,如,我爱我的伴侣不想分离,我怀孕了,我和伴侣有了孩子,我不想和家人们分开,我们家的经济状况不好,等等,在签证官眼中,都不构成豁免的理由。常规来说,能够打动签证官的理由,举个例子,是你的澳洲伴侣身体有病或遇到意外,已经无法工作来养活自己和孩子,此时需要你作为家里的顶梁柱留在澳洲,去工作赚钱养活全家的这种极端令人同情的情况,并有相应证据文件来证明你的情况(而不是你口头说说而已),签证官才会考虑给你豁免sch 3要求。所以,如果没有上述这种让闻者落泪听者伤心的情况,请不要考虑在没有签证的情况下,去递交境内820配偶签,不然拒签的结果是注定的。如果你觉得你有确实的理由,希望申请豁免,可以pm联系,评估一下能成功的可能性。
退一步海阔天空的309/100境外配偶签,:
无实签的申请人在没有合适申请豁免sch3的理由时,希望通过配偶签获取PR,在有配偶担保的情况下,其最好的选择就是离开澳洲,递交境外309/100配偶签。以往的309配偶TR签证是规定申请人必须在境外时才可以下签的,即意味着境外签证递交完后,申请人如无其他澳洲签证,需要在境外等待309签证下签后,才可以回到澳洲和爱人相聚。近几年由疫情带来的冲击,移民局对不少签证规定的下签地点也有了人性化的变更。2023年底左右,移民局允许了申请人可以在境内获批309签证。因为这样的更新,申请309签证的同时,也就具备了申请过桥签证的资格。获批的过桥签证可以帮助申请人合法的待在澳洲,等待309 TR签证的下签。
这个变动对于某些持有过桥签证A或B的申请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,他们可以申请允许其出境探亲或旅游的过桥签证B,在过桥B批签后,离境递交309/100签证,(更正):当再次回到澳洲时,需要尽力保住现有的过桥B,希望可以撑到309下签。当过桥B因为某些特定原因失效了,最好的选择时按要求离境,考虑到309目前审理时间不算太长,即便最后需要出境,等待的时间也会大大减少。但如果没有按时出境,就会变为黑民,最差的选择是申请过桥E,但下签后,会丧失工作权限。如之前提到,在有配偶担保的情况下,以经济理由去再次申请有工作权限的E,不但大概率不会批,还影响到配偶签的审理。
这种处理流程,基本上还是需要专业人士根据你的当下所在地,在准确的时间点上配合你的申请递交,建议还是接洽专业的人来协助。
最常见的例子之一,就是学签拒签后,在等待ART上诉时,持有过桥A或B的申请人,遇见了爱情,打算申请配偶签证的情况。第二类常见的例子,就是某些被忽悠了的申请了不该申请的某种签证的申请人,在还持有生效的过桥A的时候,找到了真爱,也可通过这个流程来洗白白。不过额外要注意的是,
但此便利对于持有已经生效的过桥C/E和已经黑了的申请人是无意义的,因为他们无法申请过桥B离境递交309/100。他们最好的选择还是需要离开澳洲,在境外等待309下签,并处理可能有的PIC4014所带来的3年禁令等问题的豁免。因为签证到期黑了不走(另外加上提供假材料),在签证官眼里,是必须要严惩的。
本系列讨论暂且完结,所提内容纯属科普,所举例子无实际参考价值。如本系列文章所述,PR类签证条款考量点十分复杂,很多问题只有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,才有实际探讨的意义。如有需要,可以联系我们,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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